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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被迫离职(推定解雇)案件胜诉,通过调解帮助当事人要回14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承办律师:陈星
当事人就职于著名国企,因经济效益不好,多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修改规章制度,企图降低员工劳动待遇,工资报酬相比之前降低三分之一。当事人对于此事非常愤慨,多次与单位协商均无果,单位于今年5月及6月甚至缓发绩效工资,一直拖延不给,这让本就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更是雪上加霜。
为此,当事人心灰意冷想要离职,同时也怕无法取得工作15年来的经济补偿金,故向我咨询,我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起被迫离职,但是需要保留相关证据,且向当事人告知,因公司手续相对完善,拖欠的也仅仅只是绩效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风险较高,就算赢了,诉讼时间成本可能也会很高,让当事人认真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与公司和平协商,看可否解决。
当事人听取了我的意见,回到公司协商,但不管是人力资源部长还是直属领导都态度强硬,表明公司经营困难,现在只能缓发待发绩效工资部分,没有相关名额,不同意和平协商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预算。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被逼无奈只得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先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函,同时与发函当日提起离职,不再上班。而公司则以员工旷工,以过错性辞退为由主张与我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为此,我代理当事人先行在海淀仲裁委员会立案,同时准备了16项100余页证据,制作了证据目录。后公司向仲裁提交了8项60余页证据,对于公司提供证据,我又准备了7页的质证意见。在开庭之前,我不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常见常用劳动仲裁相关法条,同时还引用和参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甚至还仔细研究了公司历来的《公司章程》《工资报酬发放办法》《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文件,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及文件再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我制作了11页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做了我认为可以做的所有工作内容。
仲裁正式开庭之前,仲裁员询问双方调解意愿,公司强硬的称,不认可调解,也不认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提交了5页的答辩状,同时还申请了证人出庭。而我则在依法询问了证人之后,从拖欠工资的时间及金额、公司应发工资时间、绩效工资的属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新修改规章制度程序的瑕疵,新修改工资发放办法公示的时间,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的瑕疵以及职工代表选举的瑕疵等方面与对方进行了辩论。开庭结束之际,公司主动询问我方是否接受调解,虽然此次仲裁开庭信心十足,但是鉴于如果不接受调解,公司可能还会提起一审二审拖延支付款项的时间,为了当事人最大化的利益,再结合诉讼时间成本,最后经与当事人沟通,我方减少了一个月及所拖欠工资的金额,与公司达成了调解,案结事了,当事人拿到了公司支付的14万元经济补偿金,也给了自己这十几年工作的一个交代。
在本案中,我不仅收获了当事人的认可,也收获得了仲裁员的肯定,更是获得了对方公司的赞赏。律者,定分止争,不仅仅是案件能赢,能让当事人最快的获得最好的诉讼结果,是我一直且今后也会一直努力的方向,要永远对得起信任自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