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程某某受雇美国某公司,该公司主业为收购其它电子产品公司旧件,进行单独销售。程某某负责在华业务。国内某知名电子公司举报程某某等人销售假冒该公司品牌的电子元器件,程某某等三人后被抓获。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所律师频繁与程某某的美国公司联系,获取经中国领事馆认证真实有效的大量材料,细致梳理涉案电子元器件的来龙去脉,作为证据提交检察院,同时在无法看到扣押实物的情况下,通过辨认卷宗中扣押物品照片的序列号,在报案公司自己的网站上进行了验证。以上工作,最终证实,程某某等销售的这批电子元器件为旧货但非假货,出自报案公司在美国的母公司。在第二次重新计算的审查起诉期限结束前,程某某等人获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黄剑峰